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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高管被判刑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000682,简称:“东方电子”,后被特别处理,改称:“ST东方”。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9月14日,《证券日报》发表《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最早揭露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行为。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因重大会计差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预警公告》。
2002年11月1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2002)134号《起诉书》,指控隋元柏、高峰、方跃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提起公诉,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作出认定其有罪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三人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对隋元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高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方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法定的十天上诉期限内,三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
经烟台中院审理查明,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办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6月间,隋元柏等人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以虚造公司业绩。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并四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使东方电子从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为了应付审计,隋元柏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式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隋元柏、方跃等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1507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9亿元,并将其中的15.9534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方电子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隋元柏、高峰、方跃作为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对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从此次检察机关的指控看,东方电子至少在3个问题上犯了大错:一是虚假披露财务信息,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二是“伪造”内部职工股。公司大胆开展所谓的“职工股造富运动”,另设“空壳”公司购买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其三,进行内幕交易。东方电子昔日在二级市场上的风光走势,与公司自己参与“做庄”有关。
据深交所监察部出具的《东方电子股票在指定日期的下跌情况统计》显示,涉及伪造内部职工股、自炒自卖股票、虚造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造假情节的东方电子,股票市值大幅缩水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5.7亿余元。
2002年中期,东方电子的股东权益和货币资金分别为48346.78万元和33157.14万元。
东方电子曾是沪深股市中出名的“绩优股”,是国内高科技成长股神话的象征。自1997年1月上市起,尽管公司股本年年高速扩张(1997年5月实施1996年度分配10股送4股公积金转增6股,1998年度10送8股,1999年度中期10送6股公积金转增4股,1999年度末期10送2.5股公积金转增3.5股),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因股本高速扩张而稀释,相反诸年利润水平、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正因如此,该股被普遍公认为高成长股的典范而受市场热炒,股价从1997年上市之初的17.79元,一路攀升至2000年2月的最高价复权达448.93元,3年累计涨幅高达24.23倍。尤其是1999年底该股23246万股内部职工股上市后不跌反涨,一个半月内从14.5元一路飚升至45元。
2002年11月29日,东方电子当日的收盘价为3.90元
据悉,
ST嘉宝案、ST红光案的相关投资者已经通过庭外和解获得了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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