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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的最新进展
2008年9月16日
东方电子开始办理退还诉讼费手续
东方电子案除个别股民没有收到赔偿的股票之外,绝大部分原告已经收到了赔偿的股票。即日起,开始办理退还诉讼费手续。请原告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复印件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原件、我所原来开具的诉讼费代收收据原件,亲自到我所财务领取青岛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
2008年7月10日
昨天,青岛中院又给过户一批东方电子股票。
7月9日,青岛中院又给过户一批东方电子股票。截至到目前,参加诉讼的东方电子原告应当都收到了东方电子公司赔付的股票。历时五年的中国证券虚假陈述第一案正式结案!
如果委托我所参加东方电子诉讼的个别原告还没有收到赔付的股票,请及时跟我所联系。
已经参加诉讼者的诉讼费用,目前法院还没有退还给我所,待退还给我所后,我所会及时在网站发布信息通知大家领取费用。请相互转告。
2008年4月11日
为了保证赔付的股票及时到账,请没有到账的股民速将相关资料再次报给我所。
需要告知我所的信息资料包括:目前正在证券交易公司登记备案的姓名、身份证号、深市证券账号、深市交易席位号,请务必核对清楚,保证绝对正确,否则无法过户。请将上述资料发送到我所邮箱里:gclaw@126.com、xuelawy7877@sina.com,由我所汇总后报给青岛法院,以保障顺利过户。请相互转告。
2008年3月26日
赔付给股民的东方电子股票尚有一部分人没有到账,请告知我所并等候消息。
由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付给各位东方股民的股票大部分已经过户到我所代理的各股民证券账户内,但尚有一部分人至今没有赔付到账,目前法院在给各位陆续过户,请大家耐心等候。没有到账者请及时通知我所,以便我所集中向法院反馈。
本次股票过户是青岛中院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不通过我所。所以我所并不知道哪些股民的股票还没有到账,哪些股民的股票到账了。只能通过股民查看自己的账户中是否增加了东方电子股票才能知道。请大家相互
转告。
青岛中级法院电话:0532-83098855,陈法官。股民也可以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建议大家轻易不要打扰法官,以免影响法官正常工作)。
2008年3月3日 赔付给股民的东方电子股票已经过户
由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付给各位东方股民的股票已经过户到我所代理的各股民证券账户内。请各位委托人查看自己的证券账户中是否增加了东方电子股票,并核对已经赔付的股票数量是否与应当赔付的股票数量相符(应当赔付的数据为:进入》》》)。如果发现自己股票账户中还没有东方电子股票或者股票数量与应当赔付的股票数量不符,请马上与我所联系。
目前还没有开始退还诉讼费,请随时关注我所网站上发布的消息。
2008年1月26日
今天,我所已经把我所代理的所有股民资料按照青岛法院的要求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递交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跟东方电子公司审核后,将给大家办理过户手续。席位号不确定的股民在股票过户时可能会受些影响,但最终会过户的。
2008年1月21日
目前下列人员的席位号还不能确定,也无法跟下列人员取得联系,请及时将席位号和联系方式告诉我所:
| 南峰山 |
马康 |
李慧芬 |
刘文才 |
鲍云涛 |
刘树海 |
| 张瑞芳 |
肖敏 |
宋文禄 |
宋福振 |
张爱玲 |
杨巨筠 |
| 崔庆库 |
刘春霞 |
张俊生 |
刘云芳 |
姚东碧 |
王健 |
| 谷海金 |
马兰双 |
杜惠琴 |
王秀敏 |
刘士杰 |
王书 |
| 郝武任 |
陈淑芬 |
陶犁红 |
陈小英 |
王建利 |
丁克旭 |
| 田建芳 |
吴振峰 |
张伯槐 |
李明法 |
杨玉敏 |
范志英 |
| 白云涛 |
崔忠英 |
刘寿增 |
安宝玲 |
司徒金用 |
韩丽华 |
| 李建国 |
王从刚 |
贾洪发 |
李文安 |
杨玉敏 |
屈岩霞 |
| 王世华 |
魏金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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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
目前还缺下列人员的席位号,请下列人员在本周内将席位号报到我所,否则将不能按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下周我所将把已经申报过席位号的股民资料提交给法院,由法院给大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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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巨筠 |
范志英 |
陈淑芬 |
丛树艺 |
王建利 |
司徒金用 |
宋福振 |
王从刚 |
鲍云涛 |
刘文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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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峰山 |
张瑞芳 |
刘树海 |
陶犁红 |
韩丽华 |
安宝玲 |
骆增铨 |
王书 |
张伯槐 |
杨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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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
陈小英 |
刘寿增 |
靳卫军 |
屈岩霞 |
韩丽艳 |
崔庆库 |
贾洪发 |
杜惠琴 |
李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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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
刘志斌 |
王世华 |
陈可卿 |
张亚军 |
张俊生 |
孙静琴 |
谷海金 |
肖敏 |
吴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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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翠 |
王秀敏 |
崔忠英 |
冯新会 |
刘云芳 |
李文安 |
姚东碧 |
丁克旭 |
宋文禄 |
魏金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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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霞 |
刘士杰 |
佟运春 |
马朝辉 |
郝武任 |
郑连存 |
李慧芬 |
马兰双 |
王野光 |
李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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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少平 |
郭素芝 |
白云涛 |
张爱玲 |
田建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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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于文治、张桂芬二人因股票买卖的时间不在赔偿范围而不能获得赔偿,请二人及时跟我所联系办理退费手续。
2008年1月9日 东方电子案已经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还没有通知我所代理手续,请大家抓紧提。
目前,东方电子案件已经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有提交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在深圳交易所席位号的,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
委托我所的股民相互转告,抓紧向证券公司询问席位号,并马上用下列方式通知我所:
股民可以把自己的名称、所开户证券公司深交所交易席位号发送到我所邮箱里:gclaw@126.com
2007年12月24日
我所代理的东方电子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请大家耐心等候。
我所代理的东方电子案件,虽然已经跟东方电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关于股票过户的具体时间尚不确定,请大家耐心等候。
2007年11月12日
东方电子开始陆续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需要股民提供席位号,
尚未提供所在证券公司深交所交易席位号的请尽快提供给我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从11月9日开始给股民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但在过户过程中,需要股民提供所在证券公司席位号,以免发生过户错误。尚未向我所提供证券公司席位号的,请尽快给我所联系,并提供席位号。如果不清楚自己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号是多少,请向证券公司询问。
股民可以把自己的名称、所开户证券公司深交所交易席位号发送到我所邮箱里:gclaw@126.com
2007年10月31日
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偿给股民的股票还没有到帐,请大家耐心等待。
根据代理律师与东方电子公司以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赔偿给适格原告的股票过户到原告的证券账户内。同时《民事调解书》中还规定:"若因相关部门原因,时间顺延”。截至到目前,广大诉讼原告还没有收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偿给的股票,具体原因尚不明确。根据东方电子公司的公告,将在近期办理过户手续,请大家耐心等待并关注东方电子公司的公告和本所网站。
2007年8月14日
调解书已经签收并生效,我所代理的投资者将获得394万多元赔偿
11日上午,原被告代理律师在法院主持下签定调解协议之后,法院马上安排专门人员对《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印制、分捡、装订,原告律师对调解书再进行分捡、核对、排序。涉及到我所代理的296名原告的《民事调解书》,直到13日下午四点全部整理完毕,随后本所律师代理296名原告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东方电子代理律师将安排时间集中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使《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调解书》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认定1997年7月14日为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01年10月12日为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01年12月18日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股民在2001年10月12日之前(不含当日)卖出或者2001年10月12日之后(含当日)买入东方电子股票并遭受损失的部分将不能获得赔偿。
《民事调解书》在青岛中院依法确定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计算出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原告的实际差额损失。并按照每股人民币6.39元的价格计算出了原告实际差额损失折合东方电子股票的股票数量。同时明确: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若因相关部门原因,时间顺延),将折合的股票划入原告股票账户中。
经统计,我所代理的投资者将获得3942357.79元的赔偿,按照每6.39元折算一股东方电子股票计算,累计将折合616957股东方电子股票赔偿给参加诉讼的股民。赔偿给股民的这些股票,预计到2007年10月13日可以上市流通。
委托我所代理案件的东方电子投资者,请点击本行后面的连接查询每个人的损失数额,进入》》》,
需要了解《民事调解书》内容和格式的,请点击本行后面的超连接进入,进入》》》
《民事调解书》每人一份原件,本所需要用于归档入卷。如果想要调解书的原告可以持身份证件来我所复印。
2007年8月11日
即将签订调解书,平均获赔比例60%
8月9日上午,我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根据青岛中院的通知到青岛核对每个人的数据材料,并匆匆赶到青岛法院。10日,对每个人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核对。今天上午,在青岛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进行了开庭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法院确定的损失数额签订调解书。目前,每个投资者的损失数额均已经确定,是法院专门研制设计的损失计算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法院将按照这些数据确定每个人的损失和折股赔偿比例,并制作调解书。预计明天能签署正式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给原告办理折价赔偿股票的过户手续。其中应当赔偿给投资者的股票将直接拨付到投资者原来开户的深圳证券账户内;应当拨付给律师的费用,将以股票的方式直接拨付到律师的证券账户中。关于诉讼费,待调解书签订后,法院将把应当退还的诉讼费用交付给我所代收,我所收到全部费用后再通知原告,有原告本人持有效证件来我所领取。对于已经撤销证券账户的,法院将把应当赔偿的股票拨付到我所律师的证券账户中,再由我所律师跟投资者进行结算。
由于我所代理原告起诉时是按照损失最大化原则计算损失的(聘请律师合同中已经提示),故此起诉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显然大于最终法院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又由于起诉时的金额没有预先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而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已经扣除了系统风险部分,所以最后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来起诉时请求的数额(聘请律师合同中也已经提示)。经计算本所代理的300名投资者的数据,平均获赔比例为原请求赔偿数额的60%左右。但涉及到每个人,在比例上是不同的,比例高的能达到90%以上,比例低的30%(赔偿比例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一部分股票的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不在法院确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于文治、王世华、张桂芬、魏金柱四人股票买卖的时间不在法院确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照法院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上述四人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四人不撤诉,法院将依法驳回这四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部有原告承担;如果四原告申请撤诉,根据诉讼费管理办法,法院将减半收取诉讼费,退还给原告另一半诉讼费。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四原告的损失,维护原告的利益,我所决定代替四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方电子公司的起诉,收取退还的诉讼费用,并转交给四原告。请于文治、王世华、张桂芬、魏金柱四人及时跟我所联系。
2007年8月4日
特别通知
鉴于参加诉讼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在短时间内提交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的难度较大,为了加快调解进程,经更青岛中院主办法官协商,法院同意不再要求提交交易席位号。但是由于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在赔偿投资者股票时,是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将股票拨付到投资者的深市证券账户中,而已经将深圳证券账户取消或者变更的投资者有可以无法受到赔偿的股票。为此,对已经取消或者变更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我所可以以代理律师的名义将股票先接收下来,再以法院确定的每股6.39元的价格跟投资者结算。故此特别通知如下:
已经将原来用于东方电子股票交易的深市证券账户取消或者变更的投资者,请务必在一周内跟我所联系,否则造成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偿的股票不能过户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大家请相互转告和提醒!!
2007年8月1日
请各投资者尽快向我所报送自己股票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席位号,不清楚的可以向证券公司询问。需要报送的可以电话告知我所或者直接发送到我所的邮箱里:gclaw@126.com。
另外,如果投资者当时购买东方电子股票时所用的深市股东账户已经销户或者变更,请尽快跟我所联系,以免赔偿的股票不能及时拨付到您的账户中。
请投资者尽快相互转告。
2007年7月30日
东方电子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7月26日,本所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让本所代理律师于28日上午九点到法院参加调解。27日,本所主任薛洪增律师亲自去青岛中级法院参加了调解。28日上午九点,青岛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全国十佳法官牟乃桂法官主持了调解会。东方电子集团新任总经理杨恒坤代表东方电子公司和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参加了调解工作。牟乃桂庭长对东方电子案件受理情况和审理情况进行了说明,杨恒坤总经理对东方电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同意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青岛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东方电子案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7月14日,揭露日为2001年10月12日(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的事实首次被媒体公开揭露,当天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报道),基准日为2001年12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后,东方电子股票每个交易日的成交量累计达到其流通盘的100%)。凡从虚假陈述实施日1997年7月14日(含)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01年10月12日(不含)期间购买东方电子股票,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2001年10月12日(含)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遭受损失的,都属于适格原告,都可以获得赔偿。但没有参加诉讼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无法获得赔偿,除非东方电子公司愿意另行赔付。
在青岛法院主持下,东方电子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代理将近三分之二的原告跟东方电子公司和东方电子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签订了调解协议。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依法进行判决。由于该案从2003年2受理后一直延续到现在,为了使投资者进行或者赔偿,我所代表299名原告跟东方电子公司和东方电子集团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为依法确认适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
二、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2007年8月31日之前按上述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若因相关部门原因,时间顺延)。
五、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或由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
六、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由于东方电子赔偿的时候需要将股票直接拨付到各个原告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中,所以需要各原告投资者提交自己股票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席位号,请各位投资者尽快向自己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询问,并及时告诉我所,或者直接发送到我所的邮箱里:gclaw@126.com
请各位投资者相互转告。
2007年7月10日
昨天,上海宋一欣律师接到青岛中院电话通知,准备在下周末左右在青岛法院同东方电子进行调解谈判,法院要求东方电子集团新任总经理杨恒坤必须到场。广大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将推选上海宋一欣律师、深圳郑名伟律师和北京李庆民律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初步谈判,待谈判有结果并需要正式和解时,再由其它律师到场。法院己为本案做了大量工作,预计在法院主持下,能够谈判成功,谈判方案还没有确定,估计以股票抵顶损失为主要内容,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各让一步,以最终达成和解方案。法院再三表示会保持公正的立场处理本案。今后案件进展会及时在这里公布。
2007年3月29日
目前,东方电子案件原被告之间只是达成了基本共识,即东方电子公司赔偿原告一部分股票和一部分资金,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尚需要耐心等待。青岛法院至今尚未向我所送达开庭传票。全国绝大部分原告的案件都还没有开庭审理。
2006年12月20日
东方电子赔偿案再次开审,我所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从12月18日开始,青岛市中院对东方电子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大规模第二次集中审理,昨天和今天两天,由上海新旺闻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97个原告的案件开始提交证据,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原告当事人都希望案件能够尽快顺利调解。今天上午,记者来到市中院一楼审判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正在对部分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将原告的证据一一提交,由被告代理人对每份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投资者的对账单、损失计算表、部分证券交易记录,以便证明原告的股东身份及发生的损失情况,被告代理人则对证据提出针对性的异议。据介绍,这次准备集中开庭审理的案件有197个原告,来自全国各地,是东方电子案自今年9月第一次集中审理以来再次进行大规模集中开庭审理。案件的证据交换今天仍然没有结束,明天将继续进行。对于该案的最终走向,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仍然倾向于调解解决,称法院可以从具有同类性利益的案件中选择一件进行审判,此后其他案件可以依此判决进行调解,原告方面都希望能够尽快在合理赔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一致。其实,今年9月份,市中院第一次集中开庭审理东方电子案时,100个当事人都倾向于和解。这些案件的代理人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律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正在通过各种途径促成双方调解解决,调解对于双方都是最好的处理方法。据介绍,今年8月,东方电子进行了股改,东方电子集团在股改方案中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万股东方电子股份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该案。不久前,东方电子公告称,现任总经理丁振华被董事会续聘,同时被选为公司新任董事长,聘任王清刚为董秘。而东方电子案来自全国各地的25家律师事务所的原告代理律师一起展开斡旋,他们代表着标的额3亿元的原告,要求案件和解解决。目前他们已经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希望能够加快民事赔偿案的和解。
据了解,被告律师今天向法院提出两个申请,一为提请法院调取中经开操纵市场案的判决书,二是申请对系统风险对投资者造成的损益进行司法鉴定,这预示着上次庭审中被告律师强调的多因一果问题将在此次庭审中再次成为焦点。这一申请若能获得批准,将有望在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首度引入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该案的最终走向,宋一欣仍然倾向于调解解决。“这个案子也可能朝两个方向前进”,其一为调解解决,其二则是引入德国的“实验性诉讼”,即法院可以从已受理中的大量具有同类性利益的诉讼中选择一宗或多宗试验性进行诉讼审判,法院对“实验性诉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此后其他案件依此判决进行调解。
(中国证券报 康书伟)
目前我所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2006年8月21日
东方电子赔偿案将开审
和解将成主要解决途径
但顺利解决尚不乐观 我所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山东顾律师近日接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通知称,其代理的毕晓燕等100人诉东方电子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将于9月5日—12日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顾律师说,“这预示着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最终解决程序正式启动。”
开庭后有可能和解
“法庭的审理,将确定每位原告应获得的赔付额。然后可能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调解。”顾律师预计此案最终会以一个一揽子的调解方案得以解决,接受方案的原告直接获得赔付,不能接受方案的原告可以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同样代理其他股民起诉东方电子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认为,在证据交换与开庭后,不一定会马上判决,有可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鼓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还是在今年1月初,东方电子公司通过青岛中院,表达了愿与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进行和解的意向。此后,在8月2日通过的股改方案中,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通过股改方案后6个月内,将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中院正式受理的东方电子案符合条件的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这些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控股股东表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东方电子60211200股股份承担需要向原告履行的65%的赔偿责任。
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宋一欣认为,这次法院的证据交换与开庭活动,将有利于长期悬而未决的东方电子案走向全面解决。
从2003年上海股民曹小妹和青岛股民陈鸿君等人起诉东方电子开始,据最新统计显示,已有6989名投资者向东方电子提出索赔,考虑一部分采用的是共同诉讼,案件总数达2716个,诉讼标的为4.42亿元,诉讼费用约1800万元,两者合计约4.6亿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中,顾文江、宋一欣以及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所代理的案件数量为最多。但是,除在2003年9月和11月,对以曹小妹等为原告的8起案件进行了庭审证据交换;以及2004年9月23日,对以青岛一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之外,法院至今未对其他案件进行审理。
今年4至5月间,青岛中院原准备安排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各代理的前100名股民的案件率先开庭,后因东方电子股改而延期。目前法院通知的9月上、中旬的证据交换与开庭活动,针对的是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预计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在这之后也将全面展开。
分歧在于现金赔付额
宋一欣说,从2005年下半年起,他与东方电子公司的代表分别在上海、北京、青岛、济南和烟台等地进行了十余次谈判,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也讨论了可能涉及和解的一切问题与技术障碍问题。
双方已有了相当多的共识,但仍存在分歧。这主要是,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拿出6000余万股股票代付65%赔偿的基础上,东方电子自己应该提供多少数量的现金用以赔付,这也直接涉及和解总比例与现金/股票两者的比例。
东方电子目前停牌,停牌前收盘价为3.23元,以此计算,6000余万股相当于1.945亿元。
宋一欣呼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计,并使该案得到更快的解决,东方电子、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背后的烟台地方政府应尽可能多拿出一些款项,用于该案的和解。
由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迟迟未定,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的顺利解决,尚不乐观。
关于此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目前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宋一欣等原告律师认为的2001年9月14日。这一天,某全国性的证券媒体发表了题为《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的稿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质疑 把握升浪起点 IFX免费外汇巡讲
价值严重低估,待挖掘
。二是顾文江等原告律师认为的2001年10月12日。这一天,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专题片《东方电子 原来如此》,直击东方电子财务造假问题。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将关系到此案最终的诉讼标的。若是定在2001年9月14日,通过计算,最终诉讼标的将比定在2001年10月12日高出2000万元左右。根据东方电子集团提出的解决方案,其赔付的最终股份数额,将取决于此案最终的诉讼标的到底有多少。
青岛市中院对此案迟迟不判似乎另有隐情,主要有二:一是此案原告人数近7000人,其损失计算非常复杂。青岛中院已委托软件公司设计,开发了一套“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系统”,拟在案件审理中采用,是为全国首创。但是,具体计算时仍无法绕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问题。 原因之二,一旦判决了一起原告的诉讼,若其他原告选择不调解,亦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过程将旷日持久,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这是两难的问题。由此观之,即使东方电子集团有心借道股改,结束这场已拖了数年的诉讼,但实际并不容乐观。
上海证券报
2006年8月3日
日前,东方电子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动向本所提出和解意向,我所也应东方电子律师的要求,把本所代理的各个东方电子股民的名单和损失金额列表交给了东方电子公司的律师。目前我所正在争取股民对赔偿比例的要求和意见,请各个委托人将你们的调解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汇总后确定一个合适的、既能维护股民合法权益又能让东方电子公司接受的调解意见,以尽快促成调解。
各委托人也可以在本所网站的论坛上注册并留下你的调解意见,也可以电话跟我所取得联系。
2006年7月4日
日前,东方电子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动向本所以及相关代理律师提出和解意向。最近东方电子公司的公告也表明,该公司想借股权分置之际,一并解决困扰公司发展的民事赔偿问题。东方电子的大股东拟拿出6000多万股股票承担适格原告的65%的责任。该股改方案通过后,该6000多万股股票就只能用于对股民的赔偿,而不能挪作他用。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东方电子公司及其大股东之承担这些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的结果存在突破该数额的可能。不过东方电子公司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该案。当然协商就意味着让步。到现在东方电子公司还没有公开提出具体的协商方案,个别的律师在交流时提到东方电子愿意在40%的比例承担责任。欢迎东方电子股民将自己的调解意见反馈到我所,以便汇总确定最佳的调解方案。
总之,股民获得赔偿的时候快到了。当然这需要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再去申请执行,预计该案还不会很快结案。
请大家关注最近东方电子公司的相关公告。
2006年1月6日
东方电子案有了最新进展
主动向法院提出和解意向:
从有关部门获悉,东方电子案件出现了最新的动向,昨日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柳尧杰、烟台市国资委代表和代理律师一行4人,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与法官沟通,表达了与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和解的意向,希望通过债转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来解决对广大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并希望青岛市中级法院调解此案,与投资者和解。这应该是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在2005年1月27日诉讼时效过后1年来的最新进展。
东方电子为什么会突然选择主动与投资者和解的路径呢?这是有其深刻的内部原因的,东方电子有关人士私下透露,由于案子久拖不决,当地银行已经停止了对企业的贷款和资金扶持,而且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也受到直接影响,甚至无法继续进行。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公司不得不改变想法,坐在谈判桌上主动与投资者和解,以期争取国家有关的政策扶持,如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大股东以股抵债等形式赢得企业发展的先机和解决投资者的赔偿问题。
青岛中院的态度非常明确,要求东方电子在1月25日前把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交给他们,再通过代理律师与广大投资者沟通,寻找解决的路径。并明确表示此案不能再无限期的拖延下去了,因为各方的压力都很大,希望尽快给投资者一个说法。
2005年12月7日
现在我所将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概述如下:
1、凡正式委托本所代理诉讼并缴纳相关费用的投资者,我所受理后已经将所受理的全部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3月26日、2003年4月26日,2005年1月20日,青岛中院已经给我所出具了相关的立案手续。由于该立案手续是汇总在一起的,所以,不能转交给每一位委托人,对立案有疑问的委托人可以到我所查询。
2、自2005年1月20日之后,我所再没有受理其他投资者的委托。
3、2004年9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的一个股民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地审理。东方电子公司和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后,法院将审理的结果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并对其他案件如何进行审理和判决进行了研究。待上级法院对该案作出指导性意见后,将开始对其他的案件进行审理。目前,青岛中院还没有透露其他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只是说为时不会太长。
4、截止到东方电子案件诉讼时效届满,已经在青岛中院立案的股民起诉东方电子的案件共计3000余件,涉及到的股民有7000余人,涉案金额计四亿余元。从东方电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偿付能力以及上级机关返还给东方电子公司十亿余元资金来说,对于目前诉讼的金额,东方电子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5、从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类似司法实践来看,符合条件的股民在本次诉讼中应当能够获得胜诉,并且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但是,由于各个股民购买或者出售该股票的时间不同,可能会有部分股民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所以,可能会有部分股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于该案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本所已经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揭示,请大家详细研究和阅读。
6、已经起诉的投资者如果想向青岛中院了解该案的情况,可以致电青岛中院民三庭询问,电话是:0532-3881888转6613。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审理该案的法官也十分辛苦,建议大家轻易不要打搅他们,以便于他们将大量的时间用于工作。
2004年2月20日
ST东方炒股收益10亿巨款完璧归赵
对所有东方电子股民均是个利好,股民无须再担心东方电子公司的偿付能力。
ST东方10亿多元的炒股收益终于有了归属。ST东方今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10.39亿元的出售股票收益最终由公司“其他应付款”调到了“资本公积”项目下。这样,连续停牌三天半的ST东方今日终于恢复正常交易。
ST东方公告称,2003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及转送的烟台市审计局有关审计决定。经烟台市审计局审计,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所有,并要求集团公司和公司据此调账。调账后,形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39亿元。而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入将计入公司“股东权益”项目下的“资本公积”。
新增10亿多元的股东权益,使得ST东方2003年每股净资产将由0.23元恢复到面值1元以上。据悉,经历了挫折之后的ST东方在新一届管理层的努力下,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和压缩费用开支,去年三季度已经实现微利,公司预计2003年实现赢利没有问题。这样,ST东方摘帽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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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目前已在青岛中院受理的案件约1500--1600件,有5000名投资者参与共同诉讼,涉案标的近2.0亿元。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案促进了律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业务走向成熟。2003年9月和11月,先行受理的曹小妹等8起案件进行了庭审证据交换,为今后的开庭作了准备。预计争论焦点将围绕下列方面展开:刑事判决书作为前置条件文件的地位、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投资损失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的确定、系统风险适用的认定及以标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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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6日
上海股民起诉东方电子案件原定于9月23日开庭,由于原告方申请追加了烟台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且9月23日青岛法院主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故当天没有开成庭,具体的开庭时间,另行通知。青岛法院目前还没有向我所送达开庭通知书,委托我所的股民还需要等待。
9月23日,青岛所谓开庭的情况,请进》》》
2002年9月12日
东方电子案本月23日交换证据
引人注目的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有了新的进展。昨日,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涉及曹小妹等七人的《民事裁定书》和《开庭通知》。山东省高院对东方电子管辖权上诉维持原裁定,青岛中院将于9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该份《民事裁定书》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31日作出,对被告东方电子不服青岛中院有关管辖权的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最终裁决,即东方电子案仍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开庭通知》,安排率先起诉的曹小妹等七人在9月23日上午开庭,从而使东方电子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至于其后起诉的其他投资者的开庭日期,法院目前还未作出安排。
2003年9月3日
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对东方电子公司为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作出最终裁定,所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无法确定开庭时间对该案进行审理。在管辖权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无法进行开庭。目前,为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而所有起诉的案件中还无一例正式开庭。所以,委托本所的广大股民还需要耐心等待。
东方电子在本案中除了运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手段拖延时间以外,还可能用对每个人分别、详尽的计算损失;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民的损失进行审计;同意调解及和解但迟迟不出调解意见或者反复反悔;一审判决后进行上诉等等手段进行拖延时间。待到2005年1月诉讼时效届满以后,起诉的人数和赔偿的金额都已经最终确定,才进行赔偿。这种可能性非常大。
但是,无论东方电子公司采取什么手段,只有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股民才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机会。没有提起诉讼者,待诉讼时效届满后,等于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3年7月2日
今天,东方电子公司正式发布有关诉讼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因公司原高管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刑事处罚。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本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请求253份,标的金额共计¥28,310,159.40元。该诉讼事项已经委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处理。作为或有事项,该诉讼请求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程度较小,对公司形象及今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月2日当天,东方电子公司还发布了预计2003年上半年公司赢利的公告:初步估算,公司今年上半年度业绩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改善,并且盈利,具体数据将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作为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民事赔偿案可望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其实,在2003年4月,本所律师在与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电话交流时就已经知晓诉讼双方可能会和解结案,只是和解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另据了解,青岛中级法院目前已经正式受理股民诉东方电子案件的人数已达2000余人。只是由于东方电子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导致大部分起诉书还没有正式向东方电子送达而已。
本所将进一步密切关注东方电子案件的进展,并竭力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利。
2003年5月28日
据悉,青岛中院于4月24日针对东方电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管辖权裁定,并于5月14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书面裁定。青岛中院所拥有的管辖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和2002年3月20日山东省高院关于济南中院、青岛中院分片指定管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为依据作出的,青岛中院管辖权涉及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潍坊、临沂、东营地区。
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应当在裁定送达后10天内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预计,东方电子极有可能策略性地用足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在规定上诉期限到期前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的申请。由于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均在异地,青岛中院收到上诉申请后,需要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被上诉人,并将相应案卷材料移交给山东高院。山东省高院审查、作出最后裁定并送达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至少需要2个月。而青岛中院的开庭时间只能在管辖权最终裁定后才能确定。因此,在7月前安排开庭比较困难。
就算解决了管辖权等诉讼程序性问题,仍然有大量诉讼实体性问题需要当庭质证、辩论和法院认定或双方协商解决,所以,东方电子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为诉讼原告的投资者除了对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有所心理准备外,还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和韧劲。
上海宋一欣律师表示,本案的诉讼风险仍然存在,例如,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就存在一定的变数,需要双方律师的辩论及法院的认定,不同的日期会导致因果关系确定的不同和损失计算认定的不同。目前,宋一欣律师认为应以2001年9月14日作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而东方电子等被告方的部分人则认为应以2002年4月30日作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更正日。本所代理的254名东方电子投资者的损失,大部分(80%以上)是按照2002年4月30日虚假陈述更正日计算的。
另外,根据东方电子目前发布的公告,如果财务数据属实,本案在理论上存在执行风险,例如,4月27日,东方电子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据审计,2002年东方电子亏损2.84亿元,累计亏损8.06亿元。因此,投资者对将来东方电子在民事赔偿案中的执行和诉讼偿付能力感到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有关人士对东方电子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东方电子公司目前仍然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有关结果,待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后自有结论。
2003年4月28日
4月24日上午,第二批起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的立案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当天上午十一时三十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向56名原告的代理律师薛洪增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二批案件受理完毕后,薛洪增律师向负责审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了解关于东方电子案件的进展。该庭的负责人称,由于东方电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目前法院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对该管辖异议进行处理,所以关于案件的审理还没有列入日程。但是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本案的。
2003年4月23日
今天下午,第二批东方电子股民起诉东方电子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的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经统计,第二批起诉者的人数为56人,经济损失约115万元。今天晚上9点半左右,薛洪增主任将携助手一起,代理56位委托人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预计4月24日下午,第二批起诉的立案手续将办理完毕。
本次赴青岛的同时,薛洪增主任还要向青岛中院询问第一批案件的进展情况。有关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本所将在第一时间在这里公布。
截止到今天,本所还没有收到东方电子等被告的答辩状,也未收到东方电子等被告对本所代理的第一批198名股民诉讼提出的管辖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东方电子等被告未对本所代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审理本案。
另,其他没有在本所办理登记的、以及虽然已经在本所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签字等手续的东方电子股民,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本所将按照第三批来对待。第三批受理完毕后,本所在短时间内将不再受理新的委托。第三批立案的时间将取决于登记人数的多少,所以目前尚不能确定。有关事宜,请打电话向本所律师团成员咨询。 返回
2003年4月18日 下午
本所受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之后,许多股民在询问是否受理其他受到处罚上市公司的股民的委托。由于类似诉讼的诉讼成本尚不确定,无法确定先受理哪一个案件的委托。经研究,本所将可以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名单在此公开,购买这些公司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与本所联系,并将有关的交易资料提交给本所,本所受到资料后,将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已经受查处的上市公司名单附后:
点击进入: 受查处的、可以起诉的上市公司名单 返回
2003年4月18日
今天,本所主任薛洪增律师作为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与被告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暂时隐去姓名,请谅解)进行了电话沟通,就双方关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称:东方电子有意向同投资者进行和解,但具体的和解方案尚没有最终确定。双方谈话气氛良好,有利于在既维护投资者利益有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约定随时就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双方共同认为:律师间的沟通,有利于解决本案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薛洪增律师同时强调,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不会因为律师间的沟通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东方电子的代理律师也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会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本次律师间的电话交流,为顺利解决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使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早日获得赔偿奠定了基础。
另,本月24日,本所将代理第二批东方电子投资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尚没有办理交费等正式委托手续的投资者,请在本月22日前到本所411房间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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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1日
截止到今天下午六点,到本所已经办理交费手续的东方电子投资者人数已经达到70人。本所预定的收费时间截止到本月15日。同时,第二批共同诉讼登记已经开始办理。
今天上午,河北电视台“今日资讯”拦目来本所采访东方电子案的进展情况,本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接受了采访,并对有关投资者所担心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解释。该电视报道将在今晚10点30分和明天早晨7:00的“今日资讯”拦目播出。
对于东方电子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将不能成立。即使管辖异议成立,对本所代理的东方电子投资者来说也不会产生影响,因为本所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月15日以后,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电子公司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东方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无非是:1、拖延诉讼时间;2、摧毁已经起诉者,特别是尚未起诉者的信心,使诉讼人数减少从而减少自己应当赔偿的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东方电子的任何作法都无法改变其向投资者赔偿损失的命运! 返回
2003年4月10日
4月7日,国家级财经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对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进行了报道。并首次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原告人数的限制的作法提出质疑,并明确指出:这样的作法,不但增加了代理律师的工作量,而且增加了广大投资者的经济负担。4月9日,《证券时报》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一种明确的说法。另外,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东方电子等被告的答辩状,也没有收到关于开庭时间的通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本案应当在5月份开庭。但不排除延期开庭的可能。
现在,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正在接受第二批东方电子股民的委托。没有赶上第一批的股民,可以尽快到本所办理登记手续。本所计划在本月的21日--25日之间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批立案。 返回
2003年3月28日
诉东方电子虚假证券信息陈述案的第一批共同诉讼已经于3月26日正式立案!本所主任律师薛洪增亲自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在一天半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了198人的全部立案手续。3月26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198名原告委托的律师团的主办律师薛洪增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案的具体开庭时间还没有最终确定。预计在30天之后才会开庭。请大家相互转告!
广大股民和委托者对关于东方电子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大律师在线论坛里提交,本所将对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所正在受理第二批东方电子股民的委托,受理时间为两周--三周。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第一批共同诉讼正式开庭之前,只要第二批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能够确定,就可以与第一批共同诉讼一并审理。 返回
2003年3月22日
本所受理的广大股民诉东方电子公司共同诉讼一案,目前的全部工作已经准备就绪,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已经将制作好的公证书交到本所。第一批共同诉讼的受理工作已经截止。据统计,参加到第一批共同诉讼的人数为198人,请求赔偿金额总计为4266708.19元。此案主办律师薛洪增主任将在3月24日上午亲自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本所将在这里及时发布。
同时,第二批共同诉讼正在登记中,请广大股民相互转告:没有来得及参加第一批共同诉讼的东方电子投资者,可以参加本所组织的第二批共同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第二批共同诉讼的人数,只要能够在第一批开庭之前确定,就可以与第一批共同诉讼一并审理。这样,参加到我所代理的共同诉讼,无疑会加快获得赔偿的步伐,早日获得赔偿。 返回
2003年3月18日
本所受理的东方电子股民诉东方电子公司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第一批共同诉讼的委托、公证、交费等手续截止到今天下午六点半已经办理完毕。自明天起在委托本所的东方电子投资者,将按照第二批委托来对待,同时第二批共同诉讼的登记工作已经开始。已经办理交费手续的委托人的人数、涉案金额等数据正在统计当中。本所委托的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也正在加紧制作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书。待公证书等制作完毕后,本所将代理广大委托人正式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有关本案的信息,本所将在第一时间在本网站向广大委托人公布,请大家关注。 返回
2003年3月15日
截止到今天上午12点,到本所已经办理交费手续的东方电子投资者人数已经达到160余人,除包括石家庄的投资者外,还有邯郸、邢台、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衡水以及河南安阳的投资者。本所原来预定的收费时间截止到今天,由于部分投资者涉及到送股复权,这部分损失的计算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导致有送股的投资者不能在今天之前办理交费等手续。故此,有送股的投资者交费的时间相应顺延三天。本所将在下周内(20日左右)准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仍没有交费的投资者只能参加第二批共同诉讼。望大家抓紧时间办理交费、签字等手续。
第二批东方电子投资者共同诉讼登记工作已经开始,尚没有到本所办理登记手续的ST东方的投资者可以随时来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已经登记而没有交费的人可以到本所办理交费手续。
我所对起诉东方电子案件介入的时间较早,不但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而且在信息和资料上都占有优势。象这类案件,只有参与共同诉讼的人数多,诉讼的成本才会降低。我所也力争使第二批投资者跟上第一批一并开庭审理
另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部分律师事务所公告声称以“集团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也不会受理“集团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关于两者的区别,大家可以向任何律师咨询。
本所通过上海证券报联系,并征得全国正在受理东方电子案件的、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的意见,正在组建全国性的、跨地域的律师团,将全国正在起诉东方电子的投资者联合起来,集整体的智慧和力量,打嬴这场官司,力争早日为广大投资者挽回损失。 返回
2003年3月11日
截止到今天下午六点,到本所已经办理交费手续的东方电子投资者人数已经达到70人
。本所预定的收费时间截止到本月15日。同时,第二批共同诉讼登记已经开始办理。
今天上午,河北电视台“今日资讯”拦目来本所采访东方电子案的进展情况,本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接受了采访,并对有关投资者所担心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解释。该电视报道将在今晚10点30分和明天早晨7:00的“今日资讯”拦目播出。
对于东方电子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将不能成立。即使管辖异议成立,对本所代理的东方电子投资者来说也不会产生影响,因为本所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月15日以后,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电子公司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东方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无非是:1、拖延诉讼时间;2、摧毁已经起诉者,特别是尚未起诉者的信心,使诉讼人数减少从而减少自己应当赔偿的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东方电子的任何作法都无法改变其向投资者赔偿损失的命运!
2003年3月10日
今天上午,共有10人来本所办理了交费手续。
200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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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在本所登记的投资者的损失均已经计算出,目前正在逐人通知办理手续等相关事宜。
昨天通知交费的人数共35人。截止到今天下午六点,已经有29人办理了交费手续。其他六人称今天有安排,一两天就办理。
在本所受理的客户中,最小购买300股,最多购买7万股。
本所受理东方电子案已经由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生活早报、河北法制报、人物周刊等媒体报道。河北电视台已经预约,要全程跟踪报道本案。
本周(3月4日-9日)薛洪增主任律师在上海证券报“投资者3.15网站”值班,欢迎光临,网址:http://www.stock315.com.cn
2003年3月7日
1、目前本所已经受理220余人的登记,500余人的咨询。
2、已经登记的投资者的损失,本所已经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并且部分已经算出。
3、从2003年3月7日下午起,本所开始办理投资者正式委托手续,包括起诉书、委托书、推选诉讼代表人等签字;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交纳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公证手续等。望已经登记的投资者速来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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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5日
2003年2月8日,上海曹小妹等7人以ST东方(简称东方电子,股票代码000682)虚假陈述为由,依据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信息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北京、上海、山东、河北等地的东方电子的投资者纷纷询问诉讼事宜。
目前,上海、北京、山东等地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代理广大投资者诉讼事宜。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以金融、投资、证券、房地产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受理了部分河北投资者的委托,准备近日代理投资者提起诉讼。
就近委托、共同委托是广大投资者争取胜诉、降低诉讼成本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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