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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费收取标准: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本所在诉ST东方案中,以投资者请求赔偿额为基础,以预先交费或风险代理两种方式取费:
1、预先收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后七日内,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相加,向本所交纳律师费:
5万元以下---5%;
5--10万元---4%;
10--50万元---3%;
50--100万元---2%;
100--500万元--1%;
500万元以上---0.5%。
2、
风险代理一:签订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请求赔偿额的1%交纳手续费,待案件执行完毕,按照执行回来金额的10%收取律师费。
风险代理二:
签订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日七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规定费用。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期间自身不收取任何费用,待案件执行完毕,从执行回来的款物中扣除总额的30%作为律师报酬。(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本所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敬请谅解)
风险代理三:
签订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并负责垫付前述费用。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期间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待案件执行完毕,从执行回来的款物中扣除律师垫付的费用后,再从余额中扣除50%作为律师报酬。
(对损失在10万元以下,并且在2001年9月--2002年4月底期间买或卖东方电子股票者,本所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敬请谅解)
二、差旅费:
按照请求赔偿额的1%预收,最高不超过1000元(风险代理除外)。按照实际花费,视情况多退少补。
三、诉讼费:
以请求赔偿额为基础,按照下列比例收取: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万元 4% + 10元;
5--10万元
3% + 510元:
10--20万元 2% +
1510元;
20--50万元 1.5% + 2510元;
50--100万元 1% +
5010元;
100万元以上 0.5% + 10010元。
四、公证费:
每人20元。2003年3月26日以后每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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