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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最新进展
2008年10月25日
杭萧钢构案尚未开庭
我所目前尚未接到杭州中级法院对杭萧钢构案的开庭通知。目前凡委托我所代理的杭萧钢构案全部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并交纳了诉讼费用。只等开庭通知。
2008年9月16日
杭萧钢构案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没有起诉的杭萧钢构投资者仍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杭萧钢构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据了解尚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具备起诉条件而没有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投资者将丧失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杭萧钢构投资者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所仍接受杭萧钢构投资者诉讼委托。
2008年8月18日 通知--浙江省湖州市梅向兰:
杭州中院通知你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因无法跟你取得联系,特再次通知:请见本通知后立即与我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联系,电话:13503116921。
2008年8月8日 尚未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材料
的原告,请及时提交,以免影响诉讼。
凡委托我所提起诉讼并办理完毕委托手续的杭萧钢构原告,其诉讼材料均已经递交给杭州市中级法院,并已经立案。目前尚未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该案只等待开庭。按照法院要求,原告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或者提交原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确认原告的真实身份。大部分原告已经向我所提交了公证机关或者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只有一小部分人没有提交。请尚未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户籍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的,请在十五日内提交给我所,逾期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和进程。
2008年3月31日
接法院通知,原告需要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材料。
今天下午,我所接到杭州中院通知,要求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的原告提交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认原告的真实身份。请各委托人及时到自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邮寄给我所。
2008年3月3日
第二批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的案件已经立案
今天上午,我所收到了杭州中院寄来的我所代理的第二批杭萧钢构股民22人起诉杭萧钢构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立案材料,该案已经全部立案。
具体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预计不会很快开庭,请大家耐心等待。
2008年1月30日
今天我所已经将第二批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的案件材料寄给杭州中院
今天下午,我所将整理完毕的第二批股民起诉杭萧钢构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材料寄给了杭州中院立案庭,共计22人。目前委托我所办理杭萧钢构案件的股民材料已经全部递交给杭州中院,等杭州中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将按照法院的交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目前只有一个长春朱姓股民的诉讼材料没有寄出,待其出国回来后再协商确定是否参加诉讼。
2007年12月23日
今天接到杭州中院电话通知,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已经同意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将在近期邮寄到我所。
今天下午,本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接到杭州中院立案庭打来的电话,通知称:我所代理的杭萧钢构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以立案了,核对完我所通讯地址后答复,该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马上邮寄给我所,请我所收到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将《送达回执》回寄给杭州中院。
7月23日,我所已经向杭州中院递交了22位杭萧钢构原告的起诉材料。目前,我所手中还有20多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没有递交到杭州中院。我所将在收到杭州中院寄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将
这20位原告的起诉材料递交给杭州中院。
请递交材料后还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差旅费的委托人及时将费用邮寄给我所,以免应当及时起诉。
请还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杭萧钢构投资者马上到我所办理委托手续。
2007年10月31日
杭州中院仍没有给立案,其它19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书将择期提交
9月11日,共同代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件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和我联合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暨立案庭庭长递交了《关于要求贵院及时纠正杭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的函》。然而又一个多月过去了,各位律师既没有最高法院的答复,也没有收到杭州中院的立案通知。杭州中院答复,只有等最高法院给答复后才能给予立案。
2007年9月3日
我所律师至今仍没有收到杭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其它19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书将在近期提交给杭州中院
7月23日,我所已经将22名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的材料递交给了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称在七日内就是否立案给予答复,但至今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我所仍收到杭州中院的任何答复,也没有收到杭州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经询问,杭州中院总说正在向上级法院请示,拒绝透露任何详情。据悉杭萧钢构维权律师团成员上海宋一欣律师递交的的起诉材料也没有收到杭州中院的任何答复。目前我所还有1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已经准备齐全,将在近日递交给杭州中院。按照法律规定,杭州中院应当及时给予立案,该案最终也一定能够立案,请委托人耐心等待。
为了督促杭州中院尽快给予立案,特将有关电话公布如下,想了解案件立案情况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致电询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0571-87393496(接待)、0571-87393213(庭长);举报电话(监察室):0571-87393306;
总机:0571-85106667;法院办公室:0571-873933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总机:0571--87054449;举报电话(监察室):0571-87055356
2007年8月2日
我所律师向人大、法院四部门提交了《杭州中院立案庭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反映》,以期促进早日立案。
今天上午,就22名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公司立案问题,我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再次跟杭州中院立案庭进行了交涉,并拨打了杭州中院的举报电话进行了反映,然而杭州中院立案庭仍答复称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何时能够立案尚不能确定。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使案件早日进入诉讼程序,不致于无期限的拖延下去,今天下午,薛洪增律师分别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俞国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邮寄去了《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反映》,希望该案能够引起领导关注,促使案件早日受理。预计周一上述反映材料下能够寄到。如果下周杭州市中院对该案还不给予立案,我所将代理受理的投资者将杭州中院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进行投诉和反映。
到目前为止,杭萧钢构案件诉讼金额仅几十万元,杭州中院或者浙江省高院根本用不着如此“重视”:“重视”到了层层请示、有法不依的程度。杭州中院如果不改变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法,势必有损自身公正形象,在全国投资者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
2007年7月31日
杭州中院答复正在就杭萧钢构案向浙江省高院请示,仍没有决定给予立案
截止到今天,我所还没有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经与杭州中院立案庭联系,答复称他们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还没有给正式答复。《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明确规定:“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我所代理投资者向杭州中院提交的起诉书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交了起诉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在七日法定期间内给予立案,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近一两日,我所代理律师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交涉,必要时将把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它法律监督部门反映。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和审理比较重视和慎重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审判机构,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起诉及时给予立案,况且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类案件必须向上级法院请示才可以立案的条款。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执行难、耗时长等现象,在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也可能遇到,对此代理律师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我所既然受理这个案件,将来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会将该案代理到底,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正在受理的其它投资者的杭萧钢构案件,待股民的资料齐全后我所将及时向杭州中院递交起诉书。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投资者请尽快到我所办理委托手续。
2007年7月30日
七日受理期限届满,杭州中院还没有给予立案
我所正代理的22名杭萧钢构投资者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决定在7日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到今天,7日期限已经届满,我所到目前尚没有受到立案通知书。对此我所将及时跟法院进行交涉,依法维护投资者利益。考虑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请各位投资者作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2007年7月23日
我所律师已代表22位投资者向杭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
今天,我所正代理的34名杭萧钢构投资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审查,22名投资者的材料完全符合条件,另12名原告的证据材料尚需要补充完善。但考虑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杭州中院对于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22名原告的起诉并没有马上立案,而是决定在7日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
另外,杭萧钢构案件一致受媒体关注,到目前仍有部分投资者欲委托我所诉讼。请杭萧钢构投资者及时安照本所网址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要求下载相关文件并签字,连同差旅费用和诉讼费用、相关材料一并尽快寄给我所。根据我所分析,2007年4月26日(含当天)以前买入,在4月30日(含当天)以后卖出并遭受损失的杭萧钢构股民都应该能够获得赔偿。对于损失金额巨大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如果想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参加诉讼,请直接跟我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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