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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案(生态农业、ST生态)
蓝田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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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请从这里下载文件,并按照要求签字和提供份数。
民事起诉书,(一式七份,请在原告处填上自己的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并在最后的起诉人处签名并按手印,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不用填写)
授权委托书,(一式七份,请在委托人处签名,并按手印,授权日期请不要填写)
聘请律师合同(仅用于投资损失在两万元以下的签订),(一式两份,请在甲方处签名并按手印)
聘请律师合同(仅用于投资损失在两万元以上的签订),(一式两份,请在甲方处签名并按手印)
自从张平海在我所提供法律帮助下起诉蓝田股份胜诉以后,有不少蓝田股份的投资者想委托我所代理其起诉蓝田股份。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所决定受理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大家再次起诉蓝田股份。
现就蓝田股份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股民仔细阅读,不详之处,请向我所电话咨询。
起诉股民需具备的条件:
1、投资蓝田股份(生态农业、ST生态)流通股的股民;
2、有股东卡(沪市)和身份证;
3、在
1999年8月11日
至
2002年1月23日
期间内买入,在
2002年1月23日
后卖出或仍持有,且遭受了实际损失;
起诉股民前期需提供的材料:
1、股东卡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需显示买入或卖出蓝田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信息,且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业务章;(提示:打印的对账单需显示买卖蓝田股份的全过程,期间最好为
1999年8月11日
至
2003年5月22日
)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请尽快送到或邮寄至我所,并留下个人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由我所律师计算损失后,通知您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1704室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218114、85371114
手机:13582617217
(霍继强律师)
为减少股民前期维权成本的过高投入,本所拟对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待案件胜诉执行回钱物后再收取相应的律师费。前期律师仅收取差旅费用、代收法院诉讼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待审核股民材料后,予以确定,届时一并通知股民。
提示: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执行难、耗时长等现象,提醒股民做好案件短期内不能结案的心理准备。
特别提示: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特提请股民注意:
一、诉讼时效的风险
《民法通则》规定案件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本案蓝田股份公司的高管刑事判决生效日期为
2003年12月31日
,但因当时蓝田股份公司已退市,故未进行信息履行,有关新闻媒体(含证券三大报)也均未进行报道。直到
2006年9月6日
,证券三大报等媒体方才在有关报道中提到蓝田股份公司高管获刑的消息。
律师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具有诉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的怠于行使。
2003年12月31日
至
2006年9月6日
期间,蓝田股份公司高管获刑的消息未公告,媒体也未报道,股民尚不知道从
2003年12月31日起
,诉讼已经具备司法解释设定的前置条件,自己已经具备诉权,从此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诉权将导致合法权益的受损。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在股民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具备诉权、不行使权利将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即
2006年9月6日
)开始计算。河北石家庄股民张平海胜诉的判决也可以印证律师的观点。
但法院具有案件诉讼时效的最终认定权,本案诉讼时效的最终认定应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律师将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对股民有利的诉讼时效认定,但仍无法排除诉讼时效的客观存在,特提请股民予以注意!
二、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风险
任何民事案件胜诉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风险,鉴于蓝田股份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案件胜诉后的执行可能存在执行时间长、不能全部执行甚至不能执行的风险。届时律师将会尽最大努力,搜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信息,也请广大股民进行多方收集,争取案件执行能有较圆满的结果。鉴于执行风险的客观存在,特提请股民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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