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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购买的股票是ST东方(东方电子)流通股;
2、有股东卡和身份证;
3、2001年9月14日之前购买的,一直持有或者又在2002年5月1日之后卖出,并且遭受了实际损失。
4、有股票交割单或者对帐单(需要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加盖印章)。
注:一
1、2001年9月14日以前购买东方电子股票,一直持有或者在2002年5月1日以后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参加诉讼,一定能够胜诉,并能够获得赔偿。
2、2001年9月14日,特别是在2001年10月15日之后至2002年5月1日之前,在该期间购买或者卖出东方电子的股票,受到损失的,能否获得赔偿,目前存在争议。不过也可以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来判决或者认定。对该部分的损失,投资者目前诉讼,胜负率各占50%,(即或者买入的投资者胜诉,或者卖出的投资着胜诉)。
3、2002年5月1日以后购买ST东方的股票,即使遭受损失也不会得到赔偿,胜诉率应当为0。建议不要起诉。
4、损失的计算十分复杂,并不是象买入价20元/股,现在市价3.7元/股,每股损失就是16.3元这么简单。具体的损失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助计算。
注二、
1、目前本所已经受理投资者220余人,正在办理交款、签字等手续。
2、本所受理第一批起诉东方电子的投资者登记的时间计划截止到2003年3月15日。3月15日以后在受理的,如果赶不上第一批共同诉讼,将按照计划组织第二批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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